??谑辛鲃尤丝谶m齡兒童免疫規劃管理 辦法(2021年修訂稿)修改情況說明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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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2021年修訂稿)修改情況說明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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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
隨著自貿港建設的迅速推進,我市人口流動性增大。我市作為省會城市,為流動兒童提供相應的免疫規劃服務既是兒童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自貿港建設吸引建設者,留住人才的要求。為加強我市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的服務和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護流動人口適齡兒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及《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2016年6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谑辛鲃尤丝谶m齡兒童免疫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8年9月對《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21年,根據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整改落實的通知》(海依法辦〔2021〕26號)要求和我市機構改革變化,我市再次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本次修訂內容
一是因審批方式變更,暫住證、房屋租賃備案已逐步變成網上申報、實行不見面審批,刪除原辦法中“第四條(四)”項內容。
二是因職責變化,刪除原辦法中“第四條(六)”內容,修改由各區衛健委開展公益性免疫規劃知識宣傳。
三是因機構改革,將原辦法中“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四是根據海依法辦〔2021〕26號文件要求,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可以設定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因此,刪除原辦法第十三條“對在流動兒童免疫規劃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不履行職責的單位,未達到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的“通報批評”。
三、《辦法(2021年修訂稿)》主要內容
《辦法》指出,流動人口適齡兒童(以下簡稱流動兒童)是指戶籍不在本市或無戶口,隨父母或其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的兒童。國家免疫規劃是指按照國家或省確定的疫苗品種、免疫程序或者接種方案,在人群中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以預防和控制特定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預防接種單位是指市衛健委指定的在一定責任區域內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實行現居住地管理,屬地建證、屬地接種的原則。各級衛生、財政、教育、商務、街道辦等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流動兒童的國家免疫規劃工作。
? ? ?《辦法》提出要建立和健全流動兒童預防接種證、冊制度。市衛健委應向社會公示轄區預防接種單位及其責任區域,流動兒童按照就近或劃片的原則實施預防接種。流動人口接種對象與本市接種對象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種服務,預防接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流動兒童提供免疫規劃預防接種服務。
???《辦法》明確規定了預防接種單位應在預防接種前,要提前告知監護人流動兒童的接種時間、疫苗名稱,預防接種人員在實施接種時應對受種者履行告知義務。
《辦法》強調,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產科應指定專人負責預防接種工作,在新生兒(無接種禁忌癥)出生后24小時內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針及出院前卡介苗接種工作,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和填寫接種相關記錄,并對兒童監護人發放疫苗接種告知書。預防接種單位定期對轄區內流動兒童開展專項查漏補種活動,查漏中發現漏冊、漏種的兒童,應給予補證、補冊、補種。
對于流動兒童的監護人,在《辦法》中也著重重申了相應的規定:監護人應按照接種通知(或接種預約)的要求,及時帶領流動兒童到指定地點接種疫苗。流動兒童家長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兒童實施免疫規劃預防接種的,由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村(居)委會干部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督促適齡兒童按要求接種疫苗。
?《辦法》要求市衛健委應加強流動兒童免疫規劃服務和管理的督管,定期對轄區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在流動兒童免疫規劃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不履行職責的單位,不能達到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目標的,責令改正。
《辦法》于2022年1月30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